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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有风险,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桂林特价租房2018-06-15 15:43:18

一平方米仅售3883元,在南宁市区如有一套这样的房子摆在你面前,你会不会心动?南宁的史某等人心动了,在该房屋尚未动工建设时,便“另辟蹊径”,以合作建房的名义,与开发商及某村委签订了协议,并交纳了首期建房款。事后,史某等人反悔,想要回建房款遭拒,便将开发商及某村委一起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近日,法院判定双方合同无效,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购房款,但开发商不服,已经上诉。

事件

开发商寻“合作建房”者

买主被低价诱惑“上套”

近年来,史某一直想买新房,在南宁市各楼盘对比,却发现房价一个比一个高,在犹豫等待中,南宁市的房价不断上涨,让史某后悔不已。去年5月初,史某看到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则“合作建房”的宣传广告,很是动心。原来,该房地产公司与江南区某村委会合作开发一楼盘,由某村委会提供集体土地住宅回建用地,某房地产公司出资建设。最关键是,如果愿意“合作建房”,“建房者”只需要分批次支付金额不大的“合作建房款”,便可以以3883元每平米的低价、总价28万余元,获得一套74.5平米的房子,且拥有70年的使用权。

如此低价房,在南宁市恐怕很难找到第二家,史某等人抵挡不住诱惑,纷纷与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村委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后史某等人分别向开发商支付了首期合作建房款8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史某回家认真解读后发现,该份合同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和某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她所缴纳的首期建房款8万元。但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解除。

史某等人则认为,该房屋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住宅回建用地,她们均不是某村的村民,不能享受集体土地相关权利。因此,该“合作建房合同”属无效合同。去年10月,史某等6名买主,将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村委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建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庭上,某房地产公司却坚持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因为合同涉及的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是房屋合作问题,现行法律对这方面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其所开发的项目经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批准建设,是合法建设,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应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其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院

 “合作建房”实为预售房屋

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房款

在审理中,法院调查发现,该项目尚未建成,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冠以“合作建房合同”的名义,但从约定的内容看,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史某等人向房地产公司付款的时间、方式,房地产公司向史某等人交房期限、交房违约责任等,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且合同并未约定“合作建房”者需要承担合作建房项目的经营风险,不符合合作建房各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点,反而是在合作建房中以出资形式最终获得一间房屋,也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

结合该房屋在各方签订合同时尚未建成,应当认定双方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之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项目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买房人已付款项。

同时,史某等人未清晰了解房屋性质、合同性质等情况就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也存在过错。因此,史某等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请求的利息法院并未支持。

某房地产公司对该系列案均不服,目前已提出上诉。

提醒

勿贪便宜而冲动购房

法官告诉记者,该系列案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商品房预售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再上涨的房价着实让购房“刚需族”很惆怅,但这种以合作建房的名义与卖房的,一不小心可能会让购房者“竹篮打水一场空”。因为诉讼经过一二审,不仅耗时,而且即使购房者赢了官司,若开发商无钱可退,买房人将面临巨大风险。

法官就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切勿贪图便宜而冲动购房,要充分了解房屋、合同性质,注意审查开发商的资质等信息,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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