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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广西日报   2017-03-15 08:13

[摘要] 日前,自治区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简化公积金支付房租手续,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促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日前,自治区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简化公积金支付房租手续,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促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意见》精神,我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各地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

为完善租赁供给,我区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实施住房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同时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将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意见》明确,各地要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流动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全区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出台符合条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此外,《意见》还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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