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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广西工商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住改商"

广西日报  2014-07-29 08:54

[摘要] 从8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7月18日,在自治区工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优化了营商环境,是我区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法规的重大举措。

从8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7月18日,在自治区工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优化了营商环境,是我区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法规的重大举措。《办法》规定的“一址多照”、“住改商”等重要内容,将让创业者实实在在得到实惠。

“一址多照”:一个地址可登记为数家企业住所

“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这是《办法》的亮点之一。

同时,《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对于合法使用证明,具体的要求为: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合法使用证明。

自治区法制办办公室副主任潘东认为,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申请人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程序简便、成本低廉,让申请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住改商”:在自家经营本栋楼业主同意即可

“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依法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办法》规定,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可以逐户书面征求或者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开征求。公开征求意见无人反对的视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和单位后勤部门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潘东介绍说,“住改商”释放了住所资源,降低了创业成本,也激发了市场活力。但是,为了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减少邻里之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办法》还规定:要求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据了解,考虑到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住宅等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出具体规定。 (记者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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